岩土力学与工程安全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管理办法

(200809月拟,202503月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对全国重点实验室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推动和扩大岩土力学与工程安全全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与国内外科研机构的合作研究,吸引、凝聚优秀人才到实验室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岩土力学与工程应用基础研究的发展,将实验室建成为本领域科学研究的活动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岩土力学与工程安全全国重点实验室特设立开放基金课题。

第二条 实验室是依托单位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的核心研究单位,面向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求和岩土力学与工程学科国际前沿,定位于岩土力学与工程的应用基础研究,致力于水电、交通、市政、矿山、能源、环境等行业共性关键岩土力学与工程问题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工作,以岩土工程灾变防控机制、地下空间利用与安全运维、近海岩土工程建造与服役为主要研究方向。

第三条 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岩土力学与工程安全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对资助的具体研究方向与内容予以明确规定,并在实验室网站上发布。

第四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经费来源为实验室开放运行经费,专款专用,原则上不外拨。

第二章 基金申请

第五条 开放基金课题面向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大学、研究所、企业等单位,凡具备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固定单位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本实验室人员可作为课题参与人员,但不能独立申请或主持),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六条 实验室接受具备以下条件的申请:1)符合《指南》资助范围的研究;2)申请者为课题的实际负责人;3)申请者及其团队具有从事本课题研究的能力和经验;4)与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中级及以上级别)合作,共同完成研究任务,且在课题实施过程中须定期与合作者进行交流。

第七条 按照每年公布《指南》要求,申请者须认真填写《岩土力学与工程安全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按时提交申请书,提交截止时间以当年公布的《指南》为准。

第八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研究年限一般为2年,研究工作起始时间以获批通知书上研究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须延期的,课题负责人提前向实验室提交书面申请,经实验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准,可延期1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课题任务,实验室有权终止资助。

第九条 实验室根据申请书中研究内容的价值和创新性以及申请人的研究基础,设置有优秀课题和重点课题。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实验室将考虑优先资助:1)与实验室合作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二等以上的主要贡献者;2)与实验室合作发表过高水平SCI论文(影响因子2.0以上)、国际学术会议或国内一级学会会议作特邀报告者;3)与实验室合作完成国家863973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及以上等国家级项目的学者;4)与实验室科研人员开展实质性合作,且充分利用本实验室试验设备、条件的开展研究的学者;5)上一次获批课题执行情况优秀者。

第三章 课题审批与立项

第十一条 开放基金课题评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竞争、公正择优。

第十二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审定包括初审、函评、会审三个环节:

1)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1)申请条件不满足,申请表填写不符合规定;2)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3)申请者或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申请项数,连同在研资助项目数超过两项;4)与同类研究相比水平较低,并且有重复内容;5)申请经费过多,基金无法支持;6)上一次课题执行不佳的申请者。

2)函评:通过初审的申请书,以匿名形式送交至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或本领域相关研究方向的3名专家进行网上评议(详见《岩土力学与工程安全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函评工作管理办法》),对申请书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关键科学问题、技术路线、拟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审,并对是否资助给出评审意见。

3)会审:在初审和函评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归纳出评审意见,先经实验室主任会议会审,再提交至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由学术委员会确定资助课题及资助金额。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开放课题终审结果后,由实验室签发批准书,并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实验室向依托单位提交立项拨款申请,批复后开放基金课题正式立项,开放课题获批学者纳入实验室流动人员管理体系。

第四章 课题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开放基金课题立项后一周内,申请者根据专家评审修改意见,认真填写《岩土力学与工程安全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开题登记表》(以下简称《开题登记表》)并根据批准通知书要求提交《开题登记表》,逾期不提交且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课题,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开放基金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研究的实施,按照《开题登记表》制定的工作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当涉及到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时,课题负责人必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经实验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字同意后方能按调整后的计划执行。

第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课题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由代理人签字和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后报送至实验室备案。如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课题,但须调入、调离单位双方及实验室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审批及备案。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应于执行年度的12月份提交《岩土力学与工程安全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年度进展报告》和相关成果附件。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须在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岩土力学与工程安全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结题报告》,并向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包括:1)发表学术论文、专著等的原件、复印件;2)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3)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4)《科研课题档案归档说明书》。

第十八条 实验室每年度对开放基金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研的开放基金课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验室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甚至撤消立项,追缴已拨经费:1)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2)未按预定计划进行研究,或研究水平明显低于预期要求,或无能力继续完成任务;3)未按要求上报课题执行和进展情况;4)资助经费使用不当。

第十九条 针对开放基金课题完成较好的团队,实验室对其在结题次年申报的课题进行择优追加资助,追加课题无需进入函评评审流程,由实验室主任会议审核后直接立项。

第五章  课题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资助的开放基金课题研究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成果鉴定和报奖由实验室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办理。成果上报、发表文章或出版专著时,须注明或以致谢形式说明得到实验室开放课题支持,致谢格式为:岩土力学与工程安全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资助,课题号:*****,相应的英文为Supported by Open Research Fund of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Geomechanics and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Safety, Institute of Rock and Soil Mechanics,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Grant NO.***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原则上要求以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合作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其中SCI论文至少一篇(实验室固定人员、研究生、博士后等不能为第一作者),论文的中英文标注如下:

中文: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岩土力学与工程安全全国重点实验室,武汉,430071

英文:State Key Laboratory of Geomechanics and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Safety, Institute of Rock and Soil Mechanics,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第六章 课题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费的使用不得违反国家科技部、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以及实验室有关专项经费管理的规定。开放基金资助经费仅用于与研究项目相关的业务费,包括:1)试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2)学术活动费,如旅差费、会议费以及考察调研费;3)使用实验室科研设备仪器的实验费、维护运行费和折旧费;4)办公耗材费、印刷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5)获批资助的学者及其团队成员开展开放基金课题研究的差旅费以及来访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的差旅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开放基金课题经费的管理:

1)课题经费原则上由实验室统一管理,课题负责人凭票据和支付凭证予以报销。报销事宜办理:1)课题负责人自行前来办理;2)由课题负责人委托实验室合作人员代理,但须提前告知实验室。办理时间仅限每年度的467911月份,过期须待下一轮办理。

2课题经费专款专用,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原则上经费保留至课题结题年的下一年年末;课题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一经发现,终止资助(对经费使用和报销不明白之处应提前咨询实验室办公室)。

3)对于中期终止的研究课题,实验室将终止资助,收回基金经费用于资助其它课题。

第二十四条 相关报销说明:1)报销票据分类原则上应当一事一报、一人一报、一费一报,发票不得拆分。2)单张发票金额达到1000元及以上的,请提供支付记录,单张发票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办公、试验耗材费报销,单张发票金额达到800元及以上的,请提供采购协议(附明细和实物图片,统一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实验室依托单位盖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银行账号、开户行信息(以转账的形式结算,如已付款请附支付记录凭证)。4)专著出版费、本领域权威SCIEI期刊论文版面费报销,专著、论文第一或第二署名且通讯单位须为实验室,并须注明或以致谢形式说明获实验室开放课题支持,且有合乎税法的明细。5)打印装订费、图书费等,须提供含有合乎税法明细的合规发票和相关明细凭据。6)会议差旅费、注册费、签证费报销,参会人须为开放基金课题研究成员,并以实验室为单位进行会议注册(提供邀请函等说明性文件的复印件并签字)7)差旅费报销,不得超标,出差时间应避开节假日,提供出差具体地点、相关事宜等差旅说明并由课题负责人签字;无住宿费的差旅,须主动说明缘由并形成合理闭环行程。8)外币支付,说明支付事宜(请在票据上用中文注明开支的内容、日期、数量和金额并签字)并按照支付日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确认,已付款请附支付记录凭证。9)由于开放课题获批学者为非实验室固定人员,故无法办理固定资产报销;10)实验室固定人员不能使用开放课题经费;11)票据应于当年及时报销,发票自开票日期到报销日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11)其它未尽事宜请提前咨询实验室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不办理开放基金经费借款事宜。实验室开放基金经费每年核算一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岩土力学与工程安全全国重点实验室,相应条款将根据实验室主任会议决议和国家最新政策进行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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